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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此行为伤害不亚于异性间性暴力,一审判赔5万元 16岁少男在打工的酒店被38岁老板强暴,孩子母亲将施暴老板告上法庭,索要精神抚慰金等9万余元(本报曾进行了报道)。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,认为这种同性间性暴力造成的伤害不亚于异性间性暴力行为,判令施暴者赔偿5万余元。 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21日,受害者是16岁的小军(化名)。9月1日,小军的代理律师将诉状递交到中山区人民法院。9月21日,法院第一次(也是该法院迄今唯一一次)开庭审理此案,小军的母亲和律师以及施暴老板的代理律师出庭。 在法庭上,原告方诉称,8月18日小军从老家来到大连,经人介绍到秀月街附近一酒店做服务生。8月21日凌晨2时左右,小军在酒店的地下室睡觉,被准备到楼上休息的老板发现。见他身上被蚊子咬得挺厉害,老板就叫他到楼上的房间睡觉。小军和老板一起来到楼上,小军倒在沙发上就睡着了,迷迷糊糊中他发现老板在他背后,接着感觉到他被老板欺负了。第2天,小军到派出所报案。随后,该老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。小军认为,老板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伤害,因此起诉到法院,要求老板赔偿包括医药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9万余元。 庭审过程中,施暴老板没有出庭。施暴老板的代理律师认为,小军一方陈述的事实基本属实,对小军提出的医药费20元、工资50元、误工费180元及交通费260元的赔偿要求,给予认可。但该律师又提出,在公安机关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中,没有被告掐住小军脖子的部分,因此其当事人的行为并没触犯刑法,没有对小军构成精神损害。即使构成精神损害,情节也是显著轻微。同时,小军的要求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要价过高,被告方只能给予适当补偿。 法院认为,被告对原告实施同性间性暴力行为时,原告刚满16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,被告的这种同性间性暴力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。对尚未成年的少年来说,这种伤害是难以弥补的。被告的行为并不亚于对异性间的性暴力行为,性质恶劣,影响极坏。原告提出被告应赔偿医药费、工资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的要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同时被告的伤害行为必将给原告的学习、生活和事业等带来心理创伤,无法根除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被告应对原告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。因此一审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小军医药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,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。 对同性间性侵犯索赔案件做出判决,在大连还是第一次。昨天,得知判决结果后,小军的代理律师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平说:“尽管赔偿金额没达到索赔要求,但对此判决结果,我们仍很满意。” 因为没有可供借鉴的案例,魏平表示,因此原告方按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,起诉时提出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。审理时,法院将此案定性为同性间的性暴力行为,并比照异性间的性暴力侵犯案件,按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判决,结果是合理的。
资料来源:半岛晨报
- 责任编辑:Flash Porsche 2004-12-14 11:12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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